近日,莫旗检察院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由莫旗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拟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参会,本院特邀政协委员、听证员参加。
案情回顾:“三无”美容针害人不浅
辖区内居民张某某(无医疗美容资质),通过微信添加美容产品推销商,多次购买多肽冻干粉,并网购美容针及针头,根据推销商推荐的使用方法,自行将多肽冻干粉与生理盐水配比后注射于面部。张某某亲友基于对其信任亦注射使用。其销售多肽冻干粉总计获利470元。后经鉴定该多肽冻干粉含有A型肉毒毒素,被认定系假药。
听证现场:这案子为什么不起诉?
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重点说明涉案药品的性质、危害性及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程度。经过听证调查、提问环节,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张某某系初犯、违法所得较少且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规定。张某某在最后陈述时态度诚恳,表示绝不再犯!
检察官划重点:不起诉≠不惩罚
本院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行刑反向衔接,依法提出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莫旗检察院继续积极参与医疗美容安全综合治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美得放心”!
普法小课堂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医美避坑指南
医美水深套路多,擦亮眼睛别翻车;
药品器械扫码验,医师执照当面看;
免费面诊藏机关,低价诱惑似深潭;
合同条款逐字观,风险告知要签全;
焦虑营销别买单,健康审美记心间;
理性避坑少遗憾,科学变美方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