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财政局(简称旗财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莫旗财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财税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贯彻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拟订旗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负责管理旗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旗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旗本级预决算公开。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四)负责国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依法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旗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负责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配合相关部门收取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莫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旗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执行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会计法规制度,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一) 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1.与国家税务总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税务局有关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2. 与旗国资办在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及组织编报和具体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职责分工。(1)旗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中财政财务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组织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旗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2)旗国资办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报工作。3、与旗发改委有关职责分工。(1)旗财政局负责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2)旗发改委负责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提出拟订政府项目审批目录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第四条 莫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件运转、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工作;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预算股。贯彻落实财政政策,组织实施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旗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旗财政预算。组织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承担财政年终结算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及各类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
(三)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负责旗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旗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全旗并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标准;承担旗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承担旗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负责旗税务部门相关经费保障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初审报批退税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股。承担全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急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编报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代政府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核准旗本级预算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旗财政票据。
(五)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并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负责审核分管部门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经济贸易股。承担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七)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住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和城镇、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
(八)农牧业股。承担农牧和科技、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上级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
(九)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有关财政政策。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监督评价股。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相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会计股。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负责全旗会计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管全市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负责财政法制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旗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因本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金融外经办。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监管,协调规范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本地区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民营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牵头协调防范和打击本地区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相关财政财务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负责清洁基金贷款组织和申报工作。
(十三)教科文股。承担教育、文化和旅游、宣传、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预算支出,承担高中、幼儿园非税收入拨付等工作。执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股。承担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设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