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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就医备案政策调整的公告

访问次数: 11 来源:宝山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备案人员分类及所需材料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包括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严格按照《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 版)》规范备案材料,对于线下备案做到即时办结,对于线上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为:(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或个人承诺书。(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或个人承诺书。2.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所需材料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备案有效期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参保人自行设定,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取消。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三、容缺受理
    通过承诺书办理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补齐备案材料,未能在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1个月内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须在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视同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四、执行时间
    以上备案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承诺书办理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过渡期内执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政策,过渡期满后未能补齐备案材料的原备案失效,参保人需按照新政策重新办理备案。
    五、补充材料渠道
    参保群众线上可通过内蒙古医保APP、内蒙古医保小程序等补充材料,线下可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递交补充材料。请广大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办理或更新备案信息,以确保您的异地就医权益不受影响。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拨打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热线。

  尼尔基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3977128

  哈达阳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812001

  库如奇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900031

  红彦镇基层医保服务站:13847092478

  宝山镇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843450

  腾克镇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2373511

  巴彦乡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942058

  登特科镇基层医保服务站:15204992225

  汉古尔河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862113

  塔温敖宝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990406

  西瓦尔图基层医保服务站:15247030915

  阿尔拉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882106

  杜拉尔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905002

  额尔和基层医保服务站:0470-4932566

  奎勒河镇基层医保服务站:1824700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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