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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成品油企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访问次数: 9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24〕51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商贸流通企业诚信意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公平公正监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商贸流通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市商贸流通企业。

三、信用分级

结合国家定期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四类。

(一)A类即企业1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二)B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

(三)C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包括: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或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件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信用状况不良。

(四)D类即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状况差。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对D类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

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商贸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主体开展以下奖惩措施:

(一)对于信用评价良好的经营主体

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管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二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定对象。三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四是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推介,择优遴选作为诚信兴商典型案例推送商务厅等激励措施。

(二)对于信用评价较差的经营主体

1.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二是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三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四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五是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严管措施。

2.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一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二是限制新增项目许可。三是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四是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五是限制参与展览展示、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商务厅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举措。

(二)强化培训宣传。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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