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垦违法采砂及违法用地
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非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宝山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山镇实际,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开垦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非法开垦草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河流水域、耕地的行为。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在自家耕地周围私圈乱占,实施破坏林地、草原、和湿地进行挖沟、安装围栏等违法行为。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宝山镇人民政府将进行不间断巡察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3847014078、13947054333
特此通告。
宝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