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4〕116号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 2 理。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六条 财政部和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等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下统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 3 的办公用房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应当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500 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自行审批。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批。国有资产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六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4 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由各部门审批。第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的,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三章 基础管理第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第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5 第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第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