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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访问次数: 4 来源:政 府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列入2025年自治区人大立法审议项目,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厅。

联系人:康凯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4444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辅助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场所建设、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本行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对用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欠薪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执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监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工资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八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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