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旗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促进我旗优质黑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保护利用。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33号)等相关规定。
实施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涉及破坏耕作层的黑土耕地,在建设占用前通过工程措施将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用于新增耕地开垦、耕地恢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等。表土土壤存在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及其他不适宜剥离再利用的,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经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可不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黑土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再利用范围
实施主体:
旗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乡镇配合、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机制。旗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方案:
建设占用黑土耕地在申请用地前,应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土地利用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工程造价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村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临时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包含表土剥离内容的,可不单独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表土调查评价、表土剥离工艺、剥离表土再利用计划、表土运输、表土存储保育措施、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土壤剥离、存放:
根据地形、表土厚度、土壤均一性、作业条件等,将剥离区划分不同施工区,各施工区按条带划分同型剥离单元。表土剥离厚度一般应在20—30厘米,表土层较厚的区域可扩大到50厘米,具体剥离厚度根据表土调查情况确定。根据剥离工艺确定每次剥离的宽度、厚度,机械剥离宽度宜2—4米,单次剥离最大厚度30厘米。剥离前应清理表土层中的较大石块、垃圾及其他杂物。储存区的表土堆放高度应符合堆体稳定性设计要求,一般土堆高度不超过3米,土堆边坡角不大于50度。因储存区面积不足、土质比较粘重,可以适当增加堆放高度,但不能超过5米,单个堆放体积不得大于5000立方米。
剥离实施: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用地单位负责实施表土剥离、运输,表土剥离、运输、管护费用列入项目预算。表土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剥离的表土1年内可再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表土运输至再利用区域附近按照标准临时堆放。临时堆放点由再利用人负责管护,且不能对周边环境、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剥离的表土1年内无再利用计划的,应将剥离的表土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剥离表土存储点由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并管护,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管护措施、责任人员,确保表土不丢失、土壤质量不降低。堆放时间超过1年不能被利用的表土,应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水土保持和培肥熟化。剥离表土存储点的管护费用由占用黑土耕地的建设单位负责。
剥离表土再利用:
剥离的表土按照优先序应用于新增耕地开垦、耕地恢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等,不得用于育秧、花卉、绿化等用途。当运距超过15千米时,按照就近原则编制剥离表土再利用计划。
剥离验收:
用地单位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竣工后申请验收,分期、分标段施工的项目可分期、分段申请验收。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利用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程监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表土运输存储管护资料、剥离表土再利用人或存储点接收证明及相关影像等资料。未取得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合格意见不得实施项目建设。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
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黑土耕地表土剥离信息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剥离表土信息,推动剥离表土有效利用。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完成表土剥离验收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表土剥离信息及利用要求。公示信息应包括:剥离表土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区性质(典型黑土区、非典型黑土区)、耕地质量、开始剥离时间、验收时间、剥离土方量、表土存放位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奖惩措施:
旗政府对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未实施表土剥离或剥离不到位的,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黑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因管护不到位导致剥离的黑土丢失或土壤质量下降,由旗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对涉事单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