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莫旗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已经旗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莫旗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土耕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开展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优质黑土耕地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途径。为规范全旗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促进我旗优质黑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保护利用,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是指新增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涉及破坏耕作层的黑土耕地,在建设占用前通过工程措施将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用于新增耕地开垦、耕地恢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等。
第三条 莫旗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剥用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乡镇配合、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机制。
旗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剥离范围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黑土耕地,建设占用前应进行表土剥离: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
(三)一般耕地;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第七条 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后的土壤质量应满足耕种要求,剥离后达不到耕种要求的应进行改良培肥。
第八条 表土土壤存在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及其他不适宜剥离再利用的,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经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可不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黑土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再利用范围。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黑土耕地,导致耕作层被破坏无法再利用,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
第三章 编制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前,应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土地利用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工程造价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表土调查评价、表土剥离工艺、剥离表土再利用计划、表土运输、表土存储保育措施、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村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包含表土剥离内容的,可不单独编制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方案。
第四章 剥离、存放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地形、表土厚度、土壤均一性、作业条件等,将剥离区划分不同施工区,各施工区按条带划分同型剥离单元。
第十六条 表土剥离厚度一般应在20—30厘米,表土层较厚的区域可扩大到50厘米,具体剥离厚度根据表土调查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根据剥离工艺确定每次剥离的宽度、厚度,机械剥离宽度宜2—4米,单次剥离最大厚度30厘米。
第十八条 剥离前应清理表土层中的较大石块、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 储存区的表土堆放高度应符合堆体稳定性设计要求,一般土堆高度不超过3米,土堆边坡角不大于50度。因储存区面积不足、土质比较粘重,可以适当增加堆放高度,但不能超过5米,单个堆放体积不得大于5000立方米。
第五章 剥离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用地单位负责实施表土剥离、运输,表土剥离、运输、管护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许可后实施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城镇批次项目的用地许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村镇批次项目的用地许可为旗人民政府供地批复文件,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许可为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为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 表土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剥离的表土1年内可再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表土运输至再利用区域附近按照标准临时堆放。临时堆放点由再利用人负责管护,且不能对周边环境、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剥离的表土1年内无再利用计划的,应将剥离的表土运输至指定地点存储。剥离表土存储点由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并管护,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管护措施、责任人员,确保表土不丢失、土壤质量不降低。堆放时间超过1年不能被利用的表土,应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水土保持和培肥熟化。剥离表土存储点的管护费用由占用黑土耕地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剥离表土再利用
第二十四条 剥离的表土按照优先序应用于新增耕地开垦、耕地恢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等,不得用于育秧、花卉、绿化等用途。
第二十五条 当运距超过15千米时,按照就近原则编制剥离表土再利用计划。
第七章 剥离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用地单位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竣工后申请验收,分期、分标段施工的项目可分期、分段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 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利用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程监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表土运输存储管护资料、剥离表土再利用人或存储点接收证明及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合格意见不得实施项目建设。
第八章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
第三十条 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黑土耕地表土剥离信息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剥离表土信息,推动剥离表土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完成表土剥离验收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表土剥离信息及利用要求。公示信息应包括:剥离表土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区性质(典型黑土区、非典型黑土区)、耕地质量、开始剥离时间、验收时间、剥离土方量、表土存放位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旗政府对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未实施表土剥离或剥离不到位的,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黑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因管护不到位导致剥离的黑土丢失或土壤质量下降,由旗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对涉事单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莫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莫政字〔2022〕25号)、《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工作的批复》(莫政字〔2022〕51号)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