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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访问次数: 6 来源:乾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适用与管理权限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旗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现金管理制度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交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账户代保管。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在5日内交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账户代保管。

第七条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从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账户中申请支取,不得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伪造、涂改原始凭证。

第九条  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财务收入及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合法组织收入,加强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条  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所取得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六条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报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备案。

  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收到款项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代管,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财务支出及审批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集体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应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村民民主程序。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不大(5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两委人员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一次性支出金额特别巨大的(10000元以上),由经手人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报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审查备案,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事项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报销招待费应索取正式发票,后附用餐明细、用餐人员明细和招待事由,不得含烟、酒等费用,每人每天早餐不得超过10元标准,午餐、晚餐不得超过30元标准。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六条 村干部使用私家车到本乡镇和莫旗区域内交通费用,按每公里不超过1元的标准,以加油发票报销,各乡镇按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远近制定各村每年整村交通费标准限额。村干部出差伙食费补助,按照本乡镇内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标准报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本乡镇内公出不得报销住宿费(有文件要求需要住宿的除外)。到本乡镇外莫旗境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标准,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以正式发票报销。到莫旗外公出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报销标准报销差旅费。以上费用报销需后附会议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要加强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原始单据的审查,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报账入账。

第八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图

 

 

 

                 

 

 

 

 

   

 

 

 

 

 

 

 

 

 

 

 

 

 

 

 

 

 

 

 

 

 

资产清查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并报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备案。

  资产清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每年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清查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结果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扶贫项目形成资产,资产权属清晰、价值确认无争议、移交手续完备的资产,要全面准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资产评估制度

 以下情形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评估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由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要有村民代表、村两委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并经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资产资源登记保管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图斑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村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各类资产台账由村级负责登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产保管人,资产保管人应当对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和向第三方责任追索赔偿的义务。原则上,器械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等的使用人为资产保管人;房屋、建筑等保管人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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