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有效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归集本领域内市场主体(下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制度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反映信用主体执行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四条 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认定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指诚信守法的信用主体,B级为轻微失信的信用主体,C级为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D级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
第六条 信用等级认定
(一)A级信用,指信用主体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二)B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行为。
(三)C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达到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以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四)D级信用,指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增强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力度,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修复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查机制,规范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C级、D级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C级信用主体公示期限最长为二年,D级信用主体公示期限最长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应及时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用主体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直接处理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核查处理时限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标注,以免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减损。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相关企业、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相关企业、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相关企业、个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施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个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