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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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乾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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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从即日起应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未及时申报的应主动退还违规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服刑后,所在单位或亲(家)属应当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未及时报备的应主动退还违规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只能保留一项合规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四)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扎兰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3307922
额尔古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683004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4686169
鄂伦春自治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5621977
新巴尔虎左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6602302
新巴尔虎右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6401563
陈巴尔虎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6712217
鄂温克族自治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8818352
扎赉诺尔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470—6528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