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北村村规民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本村建设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必须支持子女义务教育,不虐待儿童。
第六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邻里关系
第七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八条 养殖牲畜、家禽应当加强管理,禁止进入田地、菜园等,大马力、收割机未经地主批准禁止私自压地,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与地主协商后进行赔偿。
第九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环境卫生
第十条 积极配合参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共建生态宜居环境。积极参与治“五乱”(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和环保行动,禁止乱扔农药瓶,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和宜居村庄环境。
第十一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提倡实行垃圾集中投放(村内规定的垃圾点),严禁向河道、沟渠、道路丢垃圾、排污水;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严格遵守《防火条例》,不得随意焚烧垃圾和秸秆,出现火情及时上报村委会,全体村民有义务参与防火灭火工作。
平安建设
第十四条 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严禁充当家族、宗族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五条 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打场晒粮,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坏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六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
第十七条 全体村民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对家庭用电、煤气罐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无证驾驶车辆、酒后驾驶车辆,听从传染病防控机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传染病疫苗接种,共同维护群体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严禁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应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搭乱建,经村委会和奎勒河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在田间路两侧挖沟叠坝,挖沟叠坝需由村委会和相关地主协商后才能施工,如有违反由村委会和其他地主共同采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作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及时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故意拒缴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阵地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弘扬中华美德,充分发挥草原书屋、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等平台作用,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
第二十八条 村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崇德向善,诚实守信,倡导勤劳致富,科技创新,反对迷信邪教。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抵制高价彩礼,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九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职业农民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十条 鼓励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广泛开展 民族团结实践活动,促进各民族多层次、多方式、多形式交往交流交融。激励村民积极投身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为实现一条国家富 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不断奋进
惩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民主评议和先进评比,由村民委员会表彰激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一条 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各级乡风文明等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优先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