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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和乡伊哈里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访问次数: 5 来源:伊哈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额尔和乡伊哈里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伊哈里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哈里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伊哈里村牧区集体“三资”是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伊哈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 由旗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或额尔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伊哈里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额尔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额尔和乡农服中心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伊哈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八条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经伊哈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报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农牧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伊哈里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

第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伊哈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伪造、涂改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十四条 旗级人民政府应协调民政、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机构,要对每一个伊哈里村会计主体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伊哈里村,应按照会计主体分伊哈里村建账,并在银行对应开设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第十六条 旗级范围内应统一建立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制度,应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伊哈里村民民主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不大(具体数额由各旗县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由经手人签字,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伊哈里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旗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由伊哈里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伊哈里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旗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由伊哈里村民大会、伊哈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伊哈里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伊哈里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伊哈里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伊哈里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九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伊哈里村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二十四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类台账由伊哈里村级负责登记,额尔和乡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或伊哈里村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需对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由旗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伊哈里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要有伊哈里村民代表、伊哈里村两委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第三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旗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并经旗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过程应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伊哈里村提出并实施,经伊哈里村民大会或伊哈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核备案,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伊哈里村民公开,相关资料上报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鉴证、归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经营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伊哈里村民公开;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实行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允许赋予农牧民对集体统一经营和承包经营的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所取得的归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九条 额尔和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伊哈里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伊哈里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四十二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并报额尔和乡承担农牧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由额尔和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五条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伊哈里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六条 资源登记簿由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伊哈里村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伊哈里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一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二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报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伊哈里村民大会或伊哈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六条 承包、租赁上缴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伊哈里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八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报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伊哈里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

第五十九条 伊哈里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监交。

第六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伊哈里村委会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伊哈里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十二条 对落实到户并经过土地确权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牧民抵押、担保和流转,增加其融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

第六十三条 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租赁、入股、转让、抵押、担保。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

第六十五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伊哈里村组干部不得占用伊哈里村集体资金。伊哈里村组干部因公借用伊哈里村集体资金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第六十七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六十八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确需举债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伊哈里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伊哈里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伊哈里村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一条 票据管理的范围:有价证券、银行支票、收款收据。

第七十二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旗(市、区)统一印制的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

第七十三条 额尔和乡承担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必须以伊哈里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七十四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筹资、农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共同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严禁用于非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第七十五条 收款收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连本连号使用,不得跳本隔号,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或自行销毁。

第七十六条 收款收据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旗县级经营管理机构声明作废。已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额尔和乡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妥善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七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七十七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七十八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牧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十九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额尔和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核认可,同时要有伊哈里村级财务负责人、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八十条 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情况。对多数伊哈里村民或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八十一条 伊哈里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八十二条 伊哈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伊哈里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民主决策。

第八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第八十五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伊哈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伊哈里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伊哈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伊哈里村民大会或伊哈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八十七条 规范民主评议,伊哈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伊哈里村会计(含报账员)、民主理财负责人,都应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额尔和乡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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