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与管理权限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旗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