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 以下情形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条 资产评估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资产评估由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要有村民代表、村两委参加,并评定估算;最后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并经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