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资源登记保管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条 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五条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图斑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村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条 各类资产台账由村级负责登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产保管人,资产保管人应当对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和向第三方责任追索赔偿的义务。原则上,器械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等的使用人为资产保管人;房屋、建筑等保管人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