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3万元以上)、组织购建固定资产(3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单项物资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六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招投标、采购方案、承包和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九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应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应明确名称、数量(面积)、位置(型号、编号)、价款、使用期限、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质保金、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日期必需条款。公示无异议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