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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访问次数: 6 来源:奎勒河镇 发布时间:2024-05-31 [ 字体大小: ]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不得占用村集体资金。村组干部因公借用村集体资金的,要在1个月内结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确需举债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六条  对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村干部,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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