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不得占用村集体资金。村组干部因公借用村集体资金的,要在1个月内结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确需举债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六条 对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村干部,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