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票据管理的范围包括:有价证券、银行支票、收款收据。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由旗县(市、区)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
第三条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筹资、农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共同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严禁用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 收款收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连本连号使用,不得跳本隔号,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或自行销毁。
第六条 收款收据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声明作废。已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妥善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