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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访问次数: 7 来源:奎勒河镇 发布时间:2024-05-31 [ 字体大小: ]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牧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级财务负责人、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末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情况。对多数村民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五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六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民主决策。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第九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规范民主评议,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民主理财负责人,都应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乡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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