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配备财务主管、村会计(村报账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确保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或农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第二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地方,村级财务人员必须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村级财务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因换届而随意变动,村级财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第四条 建立完善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旗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组织好对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财务人员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经济合同、固定资产台账等所有会计资料。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总账、明细账和各类辅助账保存15年;
(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三)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存15年;
(四)年度财务报告、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查阅登记制度,会计档案查阅时,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簿。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伪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账册、数据文件等会计资料。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离或辞退的,会计档案移交新任会计,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编制移交清册交档案室或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时,由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监销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国家规定的销毁单位当场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