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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访问次数: 9 来源:奎勒河镇 发布时间:2024-05-31 [ 字体大小: ]

核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各级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指导与监督下进行。

第二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资金周转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第三条  村主要领导和责任人故意违规、违法,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过错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三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旗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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