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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勒河镇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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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勒河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内蒙古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奎勒河镇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奎勒河镇富强村

第三条  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奎勒河镇人民政府和旗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村民委员会代管的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为13830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13830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富强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8月8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8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村股权设置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不设集体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计1172股,每股配额

11.8元。

   (一)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1、年龄股

户口在本村,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本村人口人口标准配置股份,每口人1股。

  (二)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干的人员。

  4.出嫁的妇女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受土地合作社的股份,其衍生的子女不享受股权。

  5.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

6.2018年8月8日以后出生或迁入的人员。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赠与,单个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额的5%,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村级组织同步换届。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直接过渡,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董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原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直接过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会议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首届监事会成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直接过渡,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查巴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奎勒河镇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报送奎勒河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奎勒河镇富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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