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旗2024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我旗境内江河、泡沼(一年以上不投入鱼种的池塘水库)等渔业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非法捕捞犯罪的线索,请积极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0时至2024年7月31日24时。
举报电话:4610013、15048111666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