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的修建与改造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中,火灾是一种常见但危害性极大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因火灾产生的纠纷更是不可调和的,这时就要发挥法官的“和事佬”作用。
近日,红彦法庭接到一起案件,原告雇佣被告对自家房屋进行改水改电工程,过程中引发火灾,导致屋内物品有所损坏,莫旗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被告作为电器线路改造的施工人应当对此次火灾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5000元。经法官了解,被告的家庭条件一直不是很好,65000元的赔偿数额无力承担,于是法官决定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让彼此都能够设身处地的为对方考虑,同时也都表达自身的困难,就这样,经过法官对原、被告当事人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
“大火无情人有情”,本案中,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与彼此的理解退让中,圆满化解了纠纷。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调解的力量,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考虑到了被告的实际情况,不为“案结了事”,只求“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