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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勒河镇林长巡査工作办法

访问次数: 6 来源:奎勒河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奎勒河镇林长巡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莫旗林长制保护发展森林、草原、

湿地、保护地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莫

旗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

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镇林长、副林长,村两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査看、调研等方

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保护发展

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

镇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査工作

的服务保障。村级林长巡査相关工作由镇林长制办

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

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保护

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需要,由镇级林长签发林长令,集

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

湿地、保护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

期开展。

第六条 镇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保护

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

(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城内的森林、草原、湿地、

保护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

域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

和蓄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

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

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和湿地保护率,

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和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

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

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资源清单》内容除列

明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

林、草原、湿地、保护地、沙化区坡生态建设、经营培育、

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況,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和

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

上《资源清单》在每年年底前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

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保护

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

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镇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

地、保护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査力度。镇级林长季度巡

査不少于 2 次。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保护发展问

题较多或较严重的任区域,应加大林长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

有关部门与呼伦贝尔市委、政府、莫旗旗委、政府关于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

情况;

(三)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

实、督巡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草、湿、

保护地、沙化地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

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況,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

控情况,涉林涉草和保护地、野生动植物法案査处情况;

(五)造林种树种草绿化、沙地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

理、保护地生态修复、林草沙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

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

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护林员、草管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镇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

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

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査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

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

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

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

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级林长制工

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

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

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

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

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保

护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镇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

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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