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勒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直各站办所、外驻单位、各行政村。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镇党政主要领导是镇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战线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村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领导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
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监督检查责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站办所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行政执法监管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宣传教育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知应会"要求进行管理,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点安全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中央、省、地、县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必须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或会议情况,做好安全生产部署工作。
第五条 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定期不定期要对分管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
第七条 有关站办所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帐。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患较多、整改缓慢、曾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重点督查,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第八条 将各站办所、各行政村(居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