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车单位携带车辆行驶证以及相关材料到旗车管所开具机动车状态查询单。
二、根据旗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状态查询单,若达到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附报废车辆单位申请)旗公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相关材料(处置单位三/五定方案、人员编制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完税证、发票复印件3份)
三、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报废车辆单位下发《审批表》。报废车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到旗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签字加盖公章,到旗财政局签字加盖公章,到旗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报废车辆单位需到指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废车辆单位需到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出具金属回收证明。
五、以上流程完毕后,将相关所有材料送至旗公车办换取批准报废通知书,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销户手续,之后携带车管所销户证明以及相关所有材料送至旗公车管理办公室相应调整该单位车辆编制档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