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莫政办发[2018]4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现就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本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分管财务副主席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副主席签发相关文件。“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副主席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分管财务副主席签字,2000以上的必须上会,由经办人、分管财务副主席、主席签字后报账。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分管财务副主席、主席签字,然后报账。
(三)本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我单位不涉及到行政审批,无这方面内容。
二、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三、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过程中,制定了财务管理、审批等制度。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要求,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