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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内蒙古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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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再获喜讯:国家和自治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内蒙古财政厅 蒙速办 2023-12-13 10:32 发表于内蒙古

近期,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印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文件,此次提标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了解,本次提标统筹兼顾内蒙古自治区财力、优抚对象的贡献等因素,将进一步保障和提升乡村退役军人、带病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和对其作出贡献的认同肯定。具体情况如下: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时期和其他时期)。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2.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55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加360元,达到每人每年7560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达到每人每年1992元。

3.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80元,达到8060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达到每人每年2040元。

4.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80元,达到8060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达到每人每年2040元。

5.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880元。其中,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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