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〇五号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
(二)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4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三)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