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除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不容许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四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 对党员和群众要求公开的,所涉内容确属党和国家秘密不能公开的,由内容所涉单位书面提出不公开理由,包括有关依据、公开后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等,并报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党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