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重大问题议事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列入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3.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5.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有关干部人事聘用、推荐、拟定议题。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6.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宣传营销、文旅活动、采购物品、材料印刷等;
7.出台涉及全行业的重大政策、规定;
8.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
9.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制度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
3.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4.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5.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或微信通知每位参会成员。
6.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四、议事程序
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2.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其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会议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前印制好,并交办公室汇总。
4.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5.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领导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6.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施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施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7.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应事先征求旗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8.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五、决策实施
1.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未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六、附则
1.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