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军身为中国共产党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非法占用草原47.07亩,改变土地用途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给中国共产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并上报旗纪委于2023年9月25日批复,决定给予李绍军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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