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城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建立配套的地下管线数据共享及动态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信息档案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主要指:市政类(源水、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高压天然气、民用气)、热力等;通讯类为民用光缆、电缆,包括电信、移动、广播电视、交警信号、监控网络等;电力类为各类高压和地下地埋输配电线路(含架空线)、照明等;其他工业管线、综合管沟工程;及上述各类管线的附属设施。
国防科研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工厂、企业、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莫旗地下管线管理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旗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湖泊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下同)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地下管线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旗住建局负责地下管线普查、档案信息管理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监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动态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局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旗公安、人防、电力、燃气、通讯、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住建局完成地下管线的数据更新、入库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跟踪测绘、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统筹发展的原则。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旗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督促协调水利、人防、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编制地下管线及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旗住建局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九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新建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旗住建局提交规划、设计图纸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旗自然资源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并向住建局申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办理规划、设计及相关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分别由相关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向旗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旗综合执法局依据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进行审批,并由建设单位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时,管线建设、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做好记录,同时向旗综合执法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工程,旗住建局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旗综合执法局不得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当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定位放线,放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完备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旗住建局报告。旗住建局应当及时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管线探测并入库,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旗住建局报送存档。
第十五条 旗住建局应当对地下管线建设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并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工作,工程完工后资料报送旗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沟槽开挖完毕,管道(线)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验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下管道(线)安装完毕,建设单应当向旗住建局申请组织覆土前完工测量,测量结果报送至住建局存档。
地下管线放线及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旗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旗住建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局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旗住建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竣工测量成果入库证明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旗住建局交城建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废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向旗住建局移交。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使用
第十九条 旗住建局负责建立“莫旗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和入库等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设是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据应当包括:
(一)城区现有地下管线单位提供的管线分布现状图;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建设单位现有的管理资料与数据;
(三)通过地下管线普查获得的管线数据;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建设单位正在规划、设计或建设中的管线数据;
(五)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管线数据。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下列原则建设其信息化系统:
(一)已有信息化系统的,应当通过标准接口实现与信息系统连接;
(二)需要改造其信息化系统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基础上改建或扩建;
(三)无信息化系统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基础上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线数据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及其管线数据的保密义务。旗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应当与使用单位签署保密责任书,对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进行专门约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旗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测绘收费标准》(价费字〔1993〕第134号)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旗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及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息系统或通过信息系统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的地下管线数据库以动态更新为主、片区普查为辅的方式进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旗自然资源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向旗住建局(城建档案馆)提交管线规划设计并入库。
新敷设管线应当在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并同步更新入库。
第二十八条 旗住建局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未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区域,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地下管线相关单位进行管线普查和更新入库。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核对旗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入库的本单位管线数据,对管线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送旗住建局予以更改。
第三十条 旗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旗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旗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知旗自然资源局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或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旗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完善相关程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旗住建局(城建档案室)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旗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在施工前未向旗住建局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地下管线数据,或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的,施工中造成合法建设管线破坏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在施工前向旗住建局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地下管线数据,已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的,施工中造成合法建设管线破坏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和直接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使用信息系统时,违反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