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基库区管理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力量,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社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社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社支部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党组主要责任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党组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定力。指导、督促各股室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抓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落实书记讲党课等学习制度。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加强本系统网站和工作微信群管理,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各股室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股室定期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基层党组织书记及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责任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责任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六)责任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