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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莫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莫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以出售、食用蛤蟆为目的,使用圈网式地龙在莫旗奎勒河镇一处天然水域捕捞蛤蟆。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捕获蛙类为黑龙江林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均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
【部门协同】
检察官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本院第二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破坏了水产品资源,损害了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二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通过购买蛙苗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各类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繁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在此号召大家与我们一起,呵护水域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
莫旗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区为旗内江河、泡沼(一年以上不投入鱼种的鱼塘水库)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