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外出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四、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镇)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六、外出党员和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七、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八、流动党员在流入地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