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瓦伟业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
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构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制度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工资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职工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全部合计为工资总额。其中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项目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第二条 按照公司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由董事长为检查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级长,办公室主任为检查人员,对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进行检查。
第三条 公司劳资、财务人员财务对工资内、外收入实行内部监督。
第四条 公司劳资、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的凭证可以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可以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五条 公司劳资、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可以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公司劳资、财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示处理。上级上管单位在接到公司劳资、财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公司劳资、财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
第六条 公司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公司工资内、外收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条 公司现已粮库场地租赁租金收入来源,进行公司办公及工资发放。工资按月计提及发放,由财务人员进行每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且每年年末对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性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主管部门给予等下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