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莫旗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了6起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并集中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案件一】
6月2日,莫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于2004年—2011年在内蒙古莫旗塔温敖宝镇甘楞村九道岗屯的东南山3华里处,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使用长春牌12马力四轮拖拉机带自动犁逐年向外开垦生荒地且持续耕种农作物至2021年。经鉴定,地类属性为一般林地,开垦面积19.31亩。
庭审过程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规范进行,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案件二】
6月5日,莫旗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某于2016年从苏某某处转包位于内蒙古莫旗汉古尔河镇额尔根浅村马登浅屯东2华里处江套子内一处养鱼池,被告人敖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养鱼池内挖取江砂,经测量,粗砂两堆,土方量计13691.2立方米;细砂一堆,土方量1148.8立方米。经价格中心认定,砂子总价值165632元。
本次庭审以巡回审理方式进行,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意见,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近年来,莫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挥动司法利剑、保卫绿水青山,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