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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义务帮工受伤,被帮工人需担责

访问次数: 26 来源:法 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邻居。2022年9月,原告在使用被告家的电锯,帮助被告家锯木板过程中,右手食指、中指被锯掉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右示中指离断、右手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花费住院医疗费10万余元。被告在原告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3万元,并支付给原告500元交通费。经申请司法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被告家的生活需要,义务帮助被告锯木板,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告抗辩自己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但仅提供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且事发时证人并未在场,是听被告所说;且被告陈述在原告锯木板过程中自己也出去过一起干活。因此,法院对被告辩称明确拒绝帮工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使用被告家的电锯,帮助被告家锯木板时遭受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原告的帮工活动与其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作为电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电锯的性质有足够的了解,在原告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被告未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未履行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事的帮工行为的危险程度有所了解,对电锯的危险系数亦有所了解,原告有义务提高注意安全的意识,避免自己受伤,但在操作锯木板过程中却不慎将手套刮在木板的钉子上,导致自己右手食指、中指被锯掉的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义务帮工的事实及损害后果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40%的责任。结合原告共计2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模式的改变,邻里之间的互助越来越少,邻里之间的感情也逐渐淡漠。本案中,原告为了邻里的生活需要,义务帮助邻里干活,为邻里提供实际的帮助,其乐于助人的精神值得赞赏。但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帮工人有义务避免自己受伤,应当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被帮工人作为实际收益者,应当为帮工人提供安全措施和安全的帮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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