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莫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区联社”)、《呼伦贝尔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市联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莫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旗联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由各乡镇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莫旗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旗联社是全旗供销合作社的最高行业管理机构,在旗委、旗政府和市联社的领导下,对全旗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旗联社坚持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坚持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牧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利。
第五条 旗联社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组织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为全旗农牧业生产、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为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和发展城乡经济服务,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是党和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旗联社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财产和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本社正常的
经营活动,不得挪用、私分、侵占和平调它的资金、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七条 旗联社加入市联社,为社员社。
第八条 旗联社社址设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旗联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定全旗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指导全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向旗委和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牧民社员及供销
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扶持和保护政策,维护供销合作
社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
农村、牧区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旗供
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城市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
优势,引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
城乡物资商品交流;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
四、承担旗委和旗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其授予的职权;
五、组织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
六、组织和指导全旗供销合作社发展文化、教育、科技
事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七、指导全旗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发展同国内、国际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条 旗联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
业务活动的股室和基层社。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旗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凡承认旗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其它跨地域
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愿则,均可加入旗联社为
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市联社和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
表;
二、参加旗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旗联社企事业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旗联社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优先使用旗联社的各项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上级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旗联社管理,对旗联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旗联社章程,执行旗联社决议;
二、完成旗联社委托的任务;
三、按照规定向旗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旗联社的整体权益,接受旗联社的工作指导和
监督;
五、向旗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或取消其社员社资
格:
一、严重违反旗联社章程;
二、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旗联社的最高权利机构,依
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旗联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旗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旗
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或免除旗联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监
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五、选举或免除出席旗联社代表大会代表;
六、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七、讨论并决定旗联社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旗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社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农牧民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一定
的比例。全旗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旗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旗
联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
会议: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的要求。
第十九条 召开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
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两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二十条 社员社对全旗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
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旗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
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执
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全旗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五条 旗联社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组成,旗联社理事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旗联社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旗联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会议,
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第九条的各项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旗联社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旗联社
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和其它事项;
四、制定并颁发供销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按照旗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化肥、
农地膜、农药)、生活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
市场管理。
六、组织向旗政府申请农业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
七、指导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
八、组织供销合作社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九、对外代表旗联社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十、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
会议:
一、对旗联社章程作必要的修改;
二、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旗联社理事会的决议;
四、旗联社监事会的要求;
五、旗联社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
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
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社员社如有违犯国家政策、法令、损坏社员群众利益或做出与上级社决议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旗联社
理事会有权令其纠正或建议当地政府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为旗联社的监督机构,对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
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旗联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和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临时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
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
通过方可生效、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
见附入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监事会有权向旗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和
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
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旗联社的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服务“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旗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旗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县域合作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承担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服务工作;指导、服务系统内联合社及其成员社间业务协作工作;指导系统法制化建设有关工作。
(三)承担供销系统内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的经营,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品、防灾救灾等商品储备供应任务的有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系统农村现代化流通网络建设和电子商务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展示展销。
(四)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指导社有资产运营和社有企业为农服务;负责社有资产安全监管及保值增值工作。
(五)承担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六条 旗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代表和管理者是旗社理事会。
理事会代表旗联社拥有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
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集体财产的受益权。
第三十七条 旗联社直属企事业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
行使旗联社理事会赋予的财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
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旗联社直属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跨部门、跨所有制联合举办各种有益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实业。
第三十九条 旗联社直属企业主要开展旗内或跨区域和全国性的经营业务,外经、外贸业务,完成国家委托商品的经营和服务任务,旗联社直属企业坚持让利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在供销社系统的经营活动中更好地发挥龙头作用,在莫旗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四十条 旗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理、负责人离任审机制,推行现代化管理,确保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财务
第四十一条 旗联社会计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旗联社股本和公基金。
一、社员入社的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旗联社其他股本:
一、国有股本:是指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资金,按规定由旗联社使用。
二、其他法人单位投入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社员社认缴旗联社的股金,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合作发展基全的具体办法由旗联社理事会制定,按年度交纳。
第四十五条 旗联社与各社员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税制度。
第四十六条 旗联社依照法定程序向各种信贷组织取得贷款,采用各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旗联社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设施,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用于开拓示范性的经营项目和生产项目。兴办文化、科技、教育事业、支接灾区和特困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
第四十八条 旗联社财务支出,按会计年度做出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旗联社年终决算如出现亏损,理事会有权用公基金弥补,对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年终所取得的盈余,在扣除应交税金后由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旗联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