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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全庭干警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访问次数: 4 来源:法 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202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为适应履职需要,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水平,3月14日,莫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庭干警结合近期司法实践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会议由莫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唐占一主持,全庭干警参加了会议。

会上,唐占一带头重温了新法修改内容,并提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新形势下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对审判机关做好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庭干警要严格按照院党组的安排部署,保证知识更新的频率,做到与时俱进。工作中要锐意进取,敬业奉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新时代司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会议强调,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以往的实务中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而该条款新增内容,则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会议指出,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查的首要重点,在对簿公堂之时,双方对于有哪些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往往各执一词。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一方以多种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实施上述行为的往往是婚姻中掌握经济主导权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因无法就主张的事实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此举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同时,该条文中明确将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可依据该条款对拒不履行一方作出不利认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也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效率。

通过本次学习,全庭干警加深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内容的理解和适用,表示会以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指导,不断提高法律运用水平,以学习促业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将民诉法应用于实践,服务于人民,在业务工作中不断探索,配套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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