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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关于 切实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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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关于切实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05〕14号)和《呼伦贝尔市关于切实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村办发〔2017〕1号)精神,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切实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我旗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纪原则。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2.全面真实原则。村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3.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逐笔公开,一目了然,通俗易懂,及时更新,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4.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5.民主决策原则。村级事务必须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走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不能违背多数群众的意愿。

6.民主管理原则。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满意率。

2.通过建立农村基层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信息公开,推动村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打造便于群众监督的“阳光村务”新模式。

3.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两个责任”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

1.统一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工作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及时调整、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全面推行村级财务逐笔公开制度。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深化村级财务公开工作,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尤其是扶贫领域的公开,要将扶贫对象基本情况、帮扶措施、工作进展、脱贫时间等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知情,方便群众监督,确保贫困对象脱真贫、真脱贫。(1)公开内容。农村每笔收入和各类支出明细。(2)公开程序。各乡镇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各村收支填报《村级财务逐笔公开表》,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后公示。(3)公开时间。实行按季度公布,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开上季度村财务收支情况。(4)档案管理。逐笔公开资料要与其他村务公开资料合并归档,以方便群众查询和考证。

在村务公开栏逐笔公开村务财务情况的同时,要把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等信息统一纳入旗党风廉政信息化监督平台,通过村部公示栏、微信群等形式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1.  创新村务公开形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以下多种形式公开。(1)设立村务公开栏公开。继续保留原有的村民委员会在村部设立的固定村务公开栏。(2)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3)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开,利用LED显示屏、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向群众实时公开。

3.明确村务公开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度公开四次。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如扶贫项目)要及时公开。

4.规范村务公开程序。村务公开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乡镇会同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2)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把关,对公开的内容应进行审查、补充、完善;(3)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采用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如实公布。同时村民委员会将公开内容上报乡镇,乡镇通过LED电子屏、移动网络、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向村民如实公布。

5.加强村务公开的监督。(1)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2)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接受村民的监督。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投诉,村民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将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牧民群众决策权

1.完善民主决策内容。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以及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都应通过“532”工作法、民主协商等方式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明确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五户到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并归档保存。
  3.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公告决定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 建立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要自觉遵守和执行,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草原、企业、设备、设施等行为,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是党员并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保障农牧民群众参与权

1.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村干部的职责、工作程序和相互关系,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2.建立村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同届,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并且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农村牧区财会知识,不得由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担任,一般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交叉兼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和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3.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乡镇财政所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村级财务账目必须日清月结,不得遗失缺损。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出纳。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4.建立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在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监督权

1.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委会成员进行勤廉双述,由群众对村委会成员的勤廉情况包括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质询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评议村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成员的,其职务终止。

2.建立村级廉情预警制度。各乡镇纪委每季度通过对农村基层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有关信访反映的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各村、社区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廉情预警,督促问题整改,做到防范在先、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基层干部权力运行。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对预警对象、预警内容、预警等级划分及预警处置方法、工作开展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确保廉情预警工作有效开展。

3.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和村干部经济审计监督制度。乡镇对辖区内各村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加强日常监管;旗农牧业局经管站负责组织对各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发现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村两委严格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旗农牧业局、财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事项包括: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事项等。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民公布,其中离任经济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4.规范村集体资产对外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房屋和土地(草原)租赁合同管理,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5.建立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要切实维护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拒不推行村务公开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牧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深刻认识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前农村工作的新情况及上级有关要求,各乡镇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指导,逐步规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注意总结提高,形成制度,规范运作,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要突出财务公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公开,确保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即时公开。

(四)检查验收,巩固成果。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的内容、形式、制度、监督措施、整改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核心引领,持续推进。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之中。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牧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农牧民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莫旗民政局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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