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莫旗人民法院霍日里法庭在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防止隐藏、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莫旗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包含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和保证书,旨在让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共同财产以及告知其隐匿、瞒报的法律后果。申报表里详细列举了共同财产的类型,包含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务、债权等内容,同时针对一些内容做出细致的分类,如细化到房产的权利登记人、购房出资等内容。
莫旗人民法院霍日里法庭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利于强化当事人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扎实推进自治区高院“规范、精减、提速”促进年活动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