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温敖宝镇 前进 村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 管 期限:
备 注:
卷 宗 目 录
序号 |
文书名称 |
页码 |
1 |
调解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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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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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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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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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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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调解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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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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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解回访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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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确认裁定书/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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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重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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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具体事由:
。
申请人:(签字手印)
申请时间: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是调解非诉纠纷的工作机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调解非诉纠纷不收费。经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调解非诉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社会公德、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对于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一是本调解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调解事项的证人、鉴定人的。四是与本调解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核对调解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调解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调解笔录、检查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我对于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已完全了解,签字代表无异议。)
签字:(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