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季一才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5556685555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1、液氨贮液器设置的喷淋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喷淋装置的开关设置的位置应调整至人员便于开启的位置; 2、制冷机房与东北侧的宿舍距离为7.7m,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版)第3.4.1条“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25m”的要求。(以下无内容)
第一项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暂时停产停业 的行政处罚。隐患整改完成后,上报至莫旗应急管理局,待莫旗应急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