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重要通知 > 信息浏览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访问次数: 15 来源:腾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提升我旗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旗辖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秸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管控、打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二、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一、公安报警电话110;环保举报热线:12369

特此通告

莫旗人民政府

20222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分享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