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及时防范重大风险,彻底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切时、就地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 交办的范围:
1.上级政府安委会工作部署、安排;
2.莫旗委、旗政府会议重要决定、决议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3.领导重要批示;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
6.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或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7.其他需要交办工作。
第三条 交办的途径:
1.上级部门交办;
2.会议决定交办;
3.领导批示交办;
4. 旗安委会交办。
第四条 交办的办法:
单个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
并下达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事项交办单。
第五条 交办事项的处理:
1.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限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问题经交办部门
领导审批,可延长交办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宇、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属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承办单位上报时同时抄报旗安委会办公室;
3.旗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各”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
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第六条 交办事项的督办: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且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交办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办事项的;
4.办理交办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交办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交办督查事项的查办:
(一)查办对象
1.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
奉阴违、反映情况失实的;
2.涉及多个单位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
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3.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方式
交旗委、旗政府督查室,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号:
交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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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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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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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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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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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交办内容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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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要求你单位于 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